南京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0-21 浏览次数: 496

 根据我校两校区办学的特点和校党委关于“统一规章制度”的要求,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校园火灾事故,体现消防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  工作方针和组织机构

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校师生员工、教工家属子女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等消防法规,遵守《南京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专业工种及各建筑工程队还必须执行对口专业防火安全规定。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消防工作。各院(系)、各单位的治保委员会,同时也是该院(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治保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所在单位均应分别在所在校区成立5—10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经常组织业务培训(练)。个别人数较少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配电房等),也应指定(设立)义务消防员。所在部门、科室、车间、工地、宿舍均应指定消防责任人。

4、各校区的保安队即为该校区的兼职消防队,发生校园火灾时,必须奋力参与扑救工作。

5、各校区的学生纠察队即为学生义务消防队,应主动参与校园火灾的扑救。

6、在我校施工的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应成立3—5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即治保小组),并成立义务消防队。各用工单位还应在零星务工人员中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1、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每月9号(寒暑假除外)为“校消防安全日”,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宣传火灾案例,宣传救灾逃生常识,并组织各种防火、灭火演练。

2、各院(系)、单位以及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经常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使“防范胜于救灾、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的消防意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张贴防火宣传标牌、标语,在各校区营造全员防火安全氛围。

 三、消防安全规定和要求

1.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要特别重视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必须亲自过问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确保责任人落实、规章制度上墙、防范措施到位、消防器材完好、职工懂得救灾逃生常识、杜绝火灾事故或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仙林校区还要重点加强山林防火安全工作。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如司炉工、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新建工程或房屋改建均应严格按照防火要求设计、并报经南京市消防局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用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潢)前,应向保卫处提出初审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须向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报批)。否则,一切后果由房屋使用单位或装修单位自负。

3.所有建筑均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经营性单位或经济承包单位,应按保卫处提出的要求,自筹经费配足配齐消防器材。由学校出资配置在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不得随意挪动或挪作他用。

4.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和私自增设电器设备;

 (2)、严禁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替代保险丝,不准随意增大保险丝容量;

 (3)、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安装空调或使用其它大功率用电设备,须经后勤处和保卫处批准。

 (4)、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因教学、科研等需要使用电炉的,必须填报“电炉使用申请表”,并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5)、严禁使用热得快、煤油炉、酒精炉、汽油炉;

 (6)、严禁在学生宿舍和民工宿舍使用蜡烛;

 (7)、严禁坐(卧)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抛烟头和火柴棒;

 (8)、严禁在山林林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在室内和走道内焚烧杂物,严禁用可燃物作灯罩或用灯泡()烘烤可燃物;

 (9)、严禁随意焚烧树枝、树叶;成建制外来务工单位用木柴、山草作燃料做饭、炒菜、烧开水时,要特别重视做好防火工作;

 (10)、严禁封闭或堵塞消防通道;

 (11)、严禁挪用消防水带或其他消防器材;

 (12)、严禁开启消防龙头(发生火灾灭火时例外)或损坏消防设施;

 (13)、严禁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14)、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电器设备。

5.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监督和火灾隐患整改

1、学校消防工作接受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的监督和指导。日常工作由保卫处承担,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校长负责。

2、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公安消防机关的重要指示,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宜。

3、保卫处按《消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向责任单位(人)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4、各院(系)、各单位及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监督,重视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重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奖励和处罚

 全校师生员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应高度关心和重视校园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校园火灾,任何人都有义务和责任迅速向校园报警点或“119”火警台报警,并奋力参与扑救。

()奖励

 对消防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或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必要的物质奖励:

 (1)、模范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做得好,在消防安全检查中从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现火灾事故的;

 (2)、对消防器材的保管、保养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为学校节省资金的;

 (3)、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4)、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显著贡献的;

 (5)、有其它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处罚

 对无视消防法规,思想严重麻痹大意,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经济处罚或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消防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之一者,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学校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1. 违反本规定第三款第4条(“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之一者;

2. 因过失引起轻微火灾事故者;

3. 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者;

4. 掩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机等消防设施者;

5. 指使他人违反消防规定、违章作业,造成一定后果者;

6. 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者;

7. 其他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违反《南京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

此规定自200561日起执行。以往颁布实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