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9-05 浏览次数: 262

南京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部门、附属机构、外来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守消防安全底线,坚决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南京中医药大学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二)组织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建立校园志愿消防队,招揽专业人才,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督促开展校级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损失;

(五)表彰奖励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六)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组织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保卫处作为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级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消防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及整改;

(五)指导校内志愿消防队开展工作;

(六)督促各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受理各单位装修改造工程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

(七)协助消防部门调查和处理消防安全事故;

(八)督促校内大型活动做好应急预案及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及公共教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物业公司管理负责,后勤管理处监督;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对学生宿舍日常生活安全定期检查,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二)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别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负责;

(三)学校除用于办公、教学以外其他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五)校内食堂、宾馆及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承包商负责,经营范围内所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由承包商自理,如因未及时修复造成事故或被师生投诉的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经营期间不得损坏原有消防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后勤管理处监督;

(六)校内所有无独立消防水源供水的用水管网、所有地下供水管网、各楼宇水泵房内的排污泵及配电箱等供电设备的维修保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七)其他范围的消防安全,由学校安全委员会确定分管部门。

第八条 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消防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建本单位安全员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二)开展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五)按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在动工前向保卫处报备,申报不合格或未向保卫处报备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八)本部门自行采购、建设安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本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十)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施工公司等外协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招生就业咨询、文体集会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和承办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及消防安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监理单位按照规定实施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同时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建设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查、验收、备案情况报学校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查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及其配套的消防设施(如泵房等)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负责。多家单位共用该建筑物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使用单位应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建设单位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设单位将审批材料报备至保卫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五)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态,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记录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八)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本部门(学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师生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自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加强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等技能。

第二十四条 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当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教职员工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源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并组织演练。

()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如司炉工、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学校安全委员会与事故发生单位协助消防部门进行认定。消防安全隐患由消防部门或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认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以及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重点敏感时期发生的火灾,产生较大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或者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各级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相应制度对消防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引发火灾,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包括学生和临时工作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损失,相关经济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人为校外合作单位派驻人员的,由校内单位与校外合作单位按照协议具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处、所、中心等。

第三十四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