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医大保字〔2022〕2号
南京中医药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江苏省公安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管理,分为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和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第三条 受公安机关委托,学校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我校集体户口。
第二章 学生户口迁入
第四条 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在校期间除毕业学年外,均可申请迁入。
第五条 户口迁入的具体要求:
(一)户口迁移证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省招办录取名册相符,不得为别名。户口迁移证必须是公安机关专门制发的打印件,应字迹清晰,手写件一律无效。
(二)户口迁移证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如有误,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变更正确后,方可迁入我校,来校后不再办理变更。
(三)新生入学时申请迁入的,报到之日一周内,各学院负责收齐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户口迁移证、个人信息登记表等材料并按班级学号排序,附带该年学院全部新生名册提交保卫处。保卫处凭该年省招办录取名册复印件,集中到公安机关申报落户。
(四)入学后在校期间申请迁入的,个人携带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录取名册、学生证、身份证、在读证明等材料,到保卫处办理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章 学生户口迁出
第六条 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将户口迁出学校,但迁出后不得再次迁入。
第七条 毕业离校时应及时主动办理户口迁出。毕业后户口未迁出的,只能办理户口迁移,与户口相关的出境、身份证、银行卡、购房、贷款、婚育、保险、公证等一切事宜的户籍证明均无法办理。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学工处、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汇总,保卫处依据去向登记汇总,集中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未集中办理户口迁出的,需本人凭身份证、报到证或毕业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在辖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自愿留宁的,可按照南京市人才落户政策在南京市人才服务栖霞分中心申请落户。
第十条 已开出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要求变更迁移地址的,持改派材料,直接到辖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换发。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户口迁出后落户手续必须本人办理,学校不负责代办。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要为毕业生户口办理做好宣传和协助工作。
第四章 学生集体户口管理
第十三条 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本科生录取为本校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录取为本校博士研究生,应在入学时,携带录取通知书到保卫处登记。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被除名、退学、病退、失踪、死亡、因私出境留学时,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通知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注销手续,并附有关文件交公安机关存档。
开除、退学、出境留学的学生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自行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使用集体户口办理购房、结婚、出境签证、求职、保险等事宜,由本人填写申请,经所属学院(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保卫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保卫处,遗失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学生身份证补办、换领:
(一)新生入学户籍申报后,原证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自愿换领新身份证。
(二)在校期间身份证到期的,由本人提前2个月持原证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换领事宜。
(三)身份证遗失的,由本人填写申请,经所属学院审核后,本人持学生证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五章 教工集体户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应聘来校、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和海外回国录聘用的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户口非南京市居家户口且在南京无房的可报入我校集体户。教职工购房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出我校集体户。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凡与我校解除工作关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户口一并迁出我校集体户。离职后,只能办理户口迁移,与户口相关的出境、身份证、银行卡、购房、贷款、婚育、保险、公证等一切事宜的户籍证明均无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南京无房,子女可随其在我校集体户申报出生落户;教职工夫妻双方都是南京集体户口且在南京无房,子女可随其迁至我校集体户。不接受已购房教职工子女户口报入我校集体户。
第二十二条 毕业分配来校教职工户口落户需要的材料:
(一)户口迁移证交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统一提供新进职工花名册、新进教工报到证复印件并加盖人力资源处公章。
(二)新进教职工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彩照、本人信息表。
(三)保卫处开具户口准入介绍信。
第二十三条 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回国录聘用教职工,本人携带调令或人才引进材料或回国录聘用文件、护照等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开具户口准入介绍信,自行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集体户的教职工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卫处集中保管,需使用时,凭所属部门(学院)出具的证明,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到保卫处借用,用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五条 进我校博后站的博士后,可凭研究生院提供的进站材料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参照教职工管理,出站时研究生院负责督促其办理迁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本办法与之抵触的,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